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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士小字第157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許德鎬
被 告 洪子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叁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伍佰肆拾陸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8 年12月11日14時2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下稱A 車),行經臺北市大同區市民高架重慶匝道口(東往西)處時,因涉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致撞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徐鵬源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 車),造成B 車受有損害。
經送廠維修後,計支出修復費用共新臺幣(下同)66,570元(其中工資費用:32,960元及零件費用:33,610元),原告已全部依保險契約賠付予徐鵬源,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原告自得代位求償。
為此,爰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 之規定,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66,5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行車執照、駕駛執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統一發票、估價單及車損照片等件為證,核與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函調之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及現場照片等件相符。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依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是本件原告因被告駕駛A車之過失行為致B 車受損,以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自為法所許。
據原告所提估價單及統一發票,B車之修復費用為66,570元(其中工資費用:32,960元及零件費用:33,610元)。
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
查B 車係於99年7 月15日出廠使用(行照上未寫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照影本附卷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一千分之三百六十九,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月計」。
據此,則至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之日即108 年12月11日為止,B 車已實際使用逾5 年,故原告就更換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於扣除如附表計算式所示之折舊值後,應以3,362 元為限,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費用32,960元,共計36,322元。
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之代位權及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36,32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7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546 元應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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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3,610×0.369=12,40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3,610-12,402=21,208第2年折舊值 21,208×0.369=7,82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1,208-7,826=13,382第3年折舊值 13,382×0.369=4,938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3,382-4,938=8,444第4年折舊值 8,444×0.369=3,116
第4年折舊後價值 8,444-3,116=5,328
第5年折舊值 5,328×0.369=1,966
第5年折舊後價值 5,328-1,966=3,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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