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9,士小,1789,2020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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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1789號
原 告 劉君唐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起訴狀記載為網路帳號身分布名人士)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後段所分別明定。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網路帳號身分不明人士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收受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提出被告正確姓名及足以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9 年8 月17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起訴顯不合程式,自難認其訴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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