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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1831號
原 告 黃柏翔
訴訟代理人 黃坤煌
被 告 陳國忠
張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2月15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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