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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1850號
原 告 簡沛琦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被 告 蕭景方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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