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1995號
原 告 薪水居易B區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進興
被 告 郭婷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薪水居易B 區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薪水居易B區住戶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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