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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212號
原 告 蔡雪瑜
訴訟代理人 張進春
被 告 徐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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