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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22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 告 陳青辰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5 月8 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台北市○○區○○○路○段○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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