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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925號
原 告 林冠成
被 告 豐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毅
陳鴻祺
楊健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即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有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即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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