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9,士小調,1124,202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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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1124號
聲 請 人 林佳瑱
相 對 人 方薇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

同法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位在臺北市大安區,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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