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9,士小調,1186,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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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1186號
聲 請 人 劉君唐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正確姓名及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記載被告正確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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