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9,士小調,2054,2021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2054號
聲 請 人 陳彥佑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薛宇鵬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薛與鵬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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