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蘇民哲
相 對 人 鄭昆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查,本件侵權行為地即車禍發生地係位於新北市五股區,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泰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均非本院管轄地,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士林區重慶北路4段2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