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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林純英
相 對 人 根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凱鉦
代 理 人 陳建偉律師
林筠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提起本件訴訟,經查,兩造間合意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第23條約定在卷可佐,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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