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9,士小調,413,202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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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江庭瑜
相 對 人 菁英國際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台北市私立
菁英國際語文短期補習班士林分班)


法定代理人 蔣興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為臺北市中正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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