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救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王麗萍
代 理 人 劉欣怡律師
相 對 人 傅居上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傅麗芳
林清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身心障礙證明、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聲請人之訴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