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9,士簡,1131,2021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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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1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伍紹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育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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