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28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訴訟代理人 曹逸晉
訴訟代理人 涂慧誠
被 告 謝旻讞即謝張炯
被 告 謝曜陽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五、第八行關於「土地部分的權利範圍」之記載,應更正為「土地及建物的權利範圍」;
及第十行關於「此有系爭土地查詢資料在卷可參」之記載,應更正為「此有系爭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參」。
又附表編號2 中關於權利範圍「1/1 」記載,應更正為「1/2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