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9,士簡,1507,2021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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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5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貴瑞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蕭惠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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