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9,士簡,171,2020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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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71號
原 告 陳雅雯



被 告 陳妙慧
訴訟代理人 林倩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240 元,未據其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3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2 月19日向原告及送達代收人為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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