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上訴人林以萍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
- (二)上訴人林素惠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77,660元,應徵第
- (三)上訴人林素貞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77,660元,應徵第
- (四)上訴人林逸賢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77,660元,應徵第
- (五)上訴人林育君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4,460元,應徵第二
- (六)上訴人林育秀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4,460元,應徵第二
- (七)上訴人林育慧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4,280元,應徵第二
- (八)上訴人方玉霞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4,280元,應徵第二
- (九)上訴人林志翰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8,740元,應徵第二
- (十)上訴人林煒翔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8,740元,應徵第二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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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7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以萍
林素惠
林素貞
林逸賢
林育君
林育秀
林育慧
方玉霞
林志翰
林煒翔
陳咸融
陳姿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景隆大樓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下:
(一)上訴人林以萍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應由上訴人林以萍繳納。
(二)上訴人林素惠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77,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應由上訴人林素惠繳納。
(三)上訴人林素貞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77,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應由上訴人林素貞繳納。
(四)上訴人林逸賢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77,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應由上訴人林逸賢繳納。
(五)上訴人林育君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4,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應由上訴人林育君繳納。
(六)上訴人林育秀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4,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應由上訴人林育秀繳納。
(七)上訴人林育慧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4,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應由上訴人林育慧繳納。
(八)上訴人方玉霞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4,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應由上訴人方玉霞繳納。
(九)上訴人林志翰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8,7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應由上訴人林志翰繳納。
(十)上訴人林煒翔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8,7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應由上訴人林煒翔繳納。
()上訴人陳姿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應由上訴人陳姿穎繳納。
()上訴人陳咸融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應由上訴人陳咸融繳納。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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