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9,士簡,266,2020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266號
原 告 王藝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任芬欣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