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9,士簡,317,2021043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317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林采緹


上列抗告人與原告李雨浩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