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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317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林采緹
上列抗告人與原告李雨浩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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