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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352號
原 告 蔡政廷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錦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7,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33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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