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9,士簡,45,202008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4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徐碩彬
陳盈盈
被 告 黃文隆即黃許淑汝之繼承人


黃文興即黃許淑汝之繼承人

黃文發即黃許淑汝之繼承人

黃書蘭即黃許淑汝之繼承人

胡黃書菊即黃許淑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二關於公同共有人「胡黃書」記載,應更正為「胡黃書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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