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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456號
原 告 簡淑華
被 告 陳進榮
訴訟代理人 李淑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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