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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607號
原 告 聯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廖春美
訴訟代理人 吳語蓁律師
陳守煌律師
被 告 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
被 告 方素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20條、第1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固在臺北市大同區,惟被告方素蝶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大安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及住所地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而上開支票之付款地在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北路2 號,有支票影本在卷可憑,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3條、第20條規定,本件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票據付款地之管轄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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