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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825號
原 告 李雅萍
被 告 許輝煌
訴訟代理人 連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按本件鑑定報告書所示之方法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號四樓房屋回復原狀。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萬捌仟零玖拾元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00號4樓房屋之所有權人(下稱4 樓房屋),被告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00號5樓房屋之所有權人(下稱5 樓房屋),被告將5 樓房屋浴廁改建在陽台,並以水泥磚砌一座大型泡湯池,使陽台增加載重,致4 樓房屋天花板龜裂滲水、陽台落地鋁窗變形,難以正常開啟,及因地震,導致結構體、樑柱龜裂,被告應將5樓房屋浴廁恢復原狀,及修復4樓房屋天花板、樑柱損壞,乃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將5 樓房屋載重減輕至正常狀態;
㈡被告應將4 樓房屋受損之天花板、樑柱回復原狀,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4 樓房屋龜裂原因並非5 樓增建加載所造成,4樓房屋的部分整體結構有下降,是因為4 樓房屋翼牆拆除所造成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原告為4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為5樓房屋之所有權人,4 樓房屋之天花板、樑柱有龜裂等事實,有卷附之建物查詢資料及本院勘驗筆錄存卷可稽,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惟原告主張被告應將5 樓房屋載重減輕至正常狀態及將4 樓房屋受損之天花板、樑柱回復原狀等情,則為兩造所爭執,被告並以前揭情詞置辯,茲審認如下:
(一)原告得否請求被告將5 樓房屋載重減輕至正常狀態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酌)。
⒉經查,經本院到場履勘後,委由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並經該會覆以:「十、鑑定過程:…㈤梁、板結構龜裂型態鑑別:本案就4 樓陽台之大梁(Gll )、頂板結構龜裂型態加以瞭解,如果梁因為常時載重過大而產生破壞,破壞時對梁承受彎矩最大處產生一系列約呈垂直方向的裂紋,或於梁承受剪力最大處產生一系列呈約45度角的斜裂紋,但本案大梁(Gll )之龜裂紋方向卻並非約呈45度角且發生位置也非最大剪力發生處是近似水平方向之裂(詳照片28、29),故研判本案梁之龜裂並非常時載重過大造成結構破壞所形成,該判定與後述之結構分析結果一致。
該頂版的厚度為10公分(附件四執照圖圖號A-18,剖面3 ),如頂板受到5 層陽台地坪增建導致彎矩過大發生張力裂縫,該裂縫應僅有1 處,不至於有多處大致平行裂縫發生;
如頂板因承受剪力過大,則該裂縫應產生於距頂板週沿約1 個板厚(即10公分)距離,惟現場並無類似裂縫,4 樓陽台頂板混凝土之龜裂大呈現沿其最底層鋼筋配置方向或與其垂直方向,故研判本案頂板之龜裂亦非載重過大造成結構破壞所形成,該判定與後述之結構分析結果一致」、「十三、鑑定結果( 一) 原告4 樓房屋結構分析結果顯示鑑定標的物東側陽台頂板及其週緣楣扳、臥室大梁(G11 )出現之龜裂及裂縫等並非因為常時載重受力過大所呈現出之結構性破壞,亦即並非5 樓增建泡湯池、隔牆及浴廁改建增高地坪加載所致」等鑑定結果,有該公會109 年6 月20日北土技字第1092001264號鑑定報告書附卷可憑(報告第6 、19頁),就此可知,4 樓房屋樑、板龜裂並非係因5 樓房屋增建導致載重過大所致。
基此,原告請求被告將5 樓房屋載重減輕至正常狀態,尚屬無據。
(二)原告得否請求被告將4 樓房屋受損之天花板、樑柱回復原狀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第2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經查,依上開同一鑑定報告,就本件4樓房屋鋼筋混凝土龜裂原因,其記載有:「十、鑑定過程:…㈥鑑定標的物鋼筋混凝土龜裂原因探討:本案鑑定標的物鄰側為地熱谷及溫泉溪谷,常有溫泉水霧飄過建築物,該處之建築結構會受環境中具腐蝕的溫泉水霧(硫酸鹽及氯離子等)影響會有逐漸劣化趨勢,再則因5 樓被告在鄰接陽台之室內增設泡湯池等,並將泡湯池使用後溫泉水排入設於陽台地坪低處,該低處係由被告局部增設19公分高地坪所圍相對較低區域,再經由原設於該區域之排水孔排出。
107 年間4 樓陽台頂板受前述區域蓄排水影響,再因該區域板結構厚度僅10公分較單薄且使用年限近39年,受鋼筋混凝土劣化現象及歷經921 等地震力的影響,板內部難免留存有微不可視的極細小縫隙而導致滲漏水現象,5 樓被告並因此被原告要求於該區域施做防水層及4 樓陽台頂板修補工程。
雖然5 樓陽台施作防水層後(詳附件七),4 樓已不再漏水,但由於有前述滲漏水期間導致泡湯池的溫泉水滲入頂板鋼筋混凝土中,滲入情況詳明詳附件五之圖4 ,甚至滲入4 樓陽台與臥室間之大梁(Gll ),對後續由於鋼筋腐蝕環境與混凝土細縫內面體積膨脹龜裂及地震營力作用互為惡性因果循環,而加速鋼筋混凝土內鋼筋腐蝕現象及裂縫的形成,本案4 樓陽台頂板混凝土之龜裂大致呈現沿其最底層鋼筋配置方向或與其垂直方向,均是鋼筋受侵蝕及混凝土細縫內面體積膨脹的結果。
至於4樓 頂板週緣楣板(5 樓陽台女兒牆向下延伸部份)雖具有斜裂縫及垂直、水平各方向裂縫分佈(詳照片18、22、24、30 ) ,且發生位置並非為最大受力處。
再由於勘查5 樓陽台頂板週緣楣板發現南側具有非結構性破壞之水平裂縫(詳照片31),研判應為女兒牆位於外側較易受腐蝕環境影響,加上牆厚僅10公分在正常受力下,本易產生極細小裂縫,鋼筋也較易生銹造成混凝土龜裂,另由於鑑定標的物為老舊建物,曾歷經921 地震,結構如受地震力作用會加大裂縫的寬度及條數。
故4 樓陽台頂板週緣楣板在發生漏水前,應本就具有如5 樓陽台頂板週緣楣板之非結構性破壞裂縫,漏水後在經過5 樓溫泉水的浸濕,後續發展出之裂縫自然更加明顯」、「十三、鑑定結果( 一)...5 樓被告於民國107 年前東側陽台地坪防水不佳期間曾使用泡湯池,使用過之溫泉水經由東側陽台局部加高地坪所圍蓄水池排放,排放時蓄水池會積水再滲入蓄水池底部及加高地坪與原陽台地坪間之隙縫(如附件五,圖4) ,造成鑑定標的物東側陽台頂板及其週緣楣板、臥室大梁(G1 1)等滲水,以致浸濕結構內部鋼筋混凝土,使其鋼筋表面發生鏽蝕,以及混凝土細縫內面泉水水質不良化學反應,造成體積膨脹擠裂下方保護層形成龜裂,對後續鋼筋腐蝕與混凝土龜裂反應力增加互為惡性因果循環,而加速鋼筋混凝土內鋼筋腐蝕現象及裂縫的形成。
再者,泡湯池位於大梁(G11 )承受負彎矩區域,載重增加對梁上半部斷面正常受力時形成開裂有增益的效果,當池水滲入增建地坪與原地坪(梁頂部分)時(如附件五,圖4 所示),該梁更易因此受到池水侵浸,造成該梁產生較大龜裂紋。
綜上所述,龜裂原因係受樓上被告浴後之溫泉水滲入結構體中,造成鋼筋表面銹蝕及混凝土細縫內面之持續不良化學反應,致體積膨脹而形成龜裂,因此房屋修復主要方向應朝防止及確保樓上不再有使用水流至地坪並滲漏至樓下;
另因大梁(G11 )箍筋範圍內混凝土有箍筋圍束的保護機制,裂縫應沒有裂至梁結構內部,且其結構安全係數尚有餘裕,應不會有立即危險,但其裂縫仍應加以修復使結構體不再惡化,才能維持長期居住之安全」等鑑定結果,上開鑑定報告書存卷可徵(報告第6 、7 、19、20頁)。
就此可知,4 樓房屋樑、板龜裂係先前滲漏水期間,5 樓房屋泡湯池溫泉水滲入頂板鋼筋混凝土中及4 樓陽台與臥室間之大樑,並因鋼筋腐蝕環境與混凝土細縫內面體積膨脹龜裂及地震營力作用等原因,而加速鋼筋混凝土內鋼筋腐蝕及形成裂縫所致。
基此,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應依本案鑑定報告建議之方式將4 樓房屋回復原狀,則屬有據,逾越此範圍,則屬無憑。
四、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依本件鑑定報告書所示之方法將4 樓房屋回復原狀,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為20萬8,090元(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鑑定費用20萬5,000元)由兩造各負擔1/2。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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