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9,士簡聲,24,2020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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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陳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文傑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108 年度士簡字第393 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核其立法目的係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

惟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限制聲請權人應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為之(立法理由第2項參照)。

準此,因調解成立而終結訴訟之事件,雖無從以裁判確定日起算6 個月,惟如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者,參照上開合理有效運用訴訟資源,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之立法意旨,應於開庭翌日起6 個月內提出聲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另案偵查案件須向檢察官說明相對人於本院108 年度士簡字第393 號事件全部開庭過程中之陳述,爰聲請交付上開事件全部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兩造間上開給付票款事件,前於民國108 年4 月18日、同年5 月16日、同年6 月13日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同年6 月13日經移付調解,調解成立而終結,有本院108 年度士簡移調字第80號卷可稽。

依上開說明,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錄音光碟均應自各開庭翌日起6 個月內為聲請。

聲請人遲至109年3 月17日始聲請交付本院108 年度士簡字第393 號給付票款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有聲請書上本院收狀章可憑,其聲請已逾聲請期限,而與上開規定不符,自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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