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1028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已死亡被告之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完整繼承系統表及應繼分比例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所列被告有部分已死亡,參照上開規定,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