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9,士簡調,1028,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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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1028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已死亡被告之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完整繼承系統表及應繼分比例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所列被告有部分已死亡,參照上開規定,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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