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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1052號
聲 請 人 羅玲玲
相 對 人 羅莉莉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返還股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具明確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所請求之信灃實業公司之正確名稱、組織型態,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
二、陳明所請求返還股權每股之交易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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