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9,士簡調,1142,202012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1142號
聲 請 人 周珊燕


聲 請 人 吳威霆
相 對 人 陳誠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相對人住所地在桃園市蘆竹區,侵權行為地則在台北市中山區長春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之規定,自應由管轄法院臺灣桃園或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