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1219號
聲 請 人 巫雅琪
謝博全
相 對 人 陳欣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各聲請人請求之各項金額、內容為何,並附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各聲請人請求之各項金額及內容尚非明確,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