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葉安祿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相 對 人 游國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再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以訴訟中當事人死亡者為限,如於起訴時當事人已死亡,則為無當事人能力,其訴為不合法,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78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9年2月14日起訴請求清償借款,惟本件被告於起訴前之99 年6月25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原告以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被告,起訴要件顯有不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亦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原告本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