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9,士簡調,244,2020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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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何瑞祥、廖○○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及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異動索引(含民國108 年6 月17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項)。

二、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即上開異動後之所有權人)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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