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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優得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穎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被告究竟為「田亞智」或「旭康運動事業有限公司」。
二、如被告為「田亞智」,請補正提出足資特定被告田亞智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如被告為「旭康運動事業有限公司」,請提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並檢附被告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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