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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林維嫥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蔡志旺、葉紀美根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蔡志旺、葉紀美根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法院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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