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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北市○○區○○段○○段00000 ○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異動索引(含民國107 年9 月10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二、提出上開分割繼承登記前之所有權人姓名及其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即上開分割繼承登記異動後之所有權人)及被告鄭淑文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補正被告真實姓名住址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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