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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振明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及被告即台北市○○區○○街00巷0號1 樓、3 樓建物所有權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北市○○區○○街00巷0 號1 樓、3 樓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即上開建物所有權人)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補正被告真實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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