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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徐俊傑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張瑞容、張瑞紋間請求給付租
金等事件,聲請人於起訴狀內固記載請求相對人給付「多年來無權占用之租金及地價稅之損失」,惟並未記載其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金額究為若干,其訴之聲明非屬具體特定,致無從認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訴之聲明,並按訴之聲明所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上述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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