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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相 對 人 莊月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者,得聲請法院准為公示送達。
民法第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欲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經向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段00號4樓為送達,遭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而本件聲請人既未對上揭戶籍地址送達,自難認相對人有住居所不明無法送達意思表示之情事,核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尚屬不符,因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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