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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胡玉娟為公示送達事件。
經查,聲請人並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前述聲請費,逾期不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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