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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在德
謝長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景方蔡在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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