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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103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木榮、謝城集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木榮為聲請人之債務人,其竟將原屬其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90.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82年10月7日設定普通抵押權予相對人謝城集,侵害聲請人之債權,聲請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抵押權登記應予塗銷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所設定之系爭抵押權已消滅或設定行為有無效之原因,請求回復原狀,性質上為確認訴訟,應以判決為之,顯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然不能調解,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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