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9,士調,344,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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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劉柏廷


上列生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及同小段30152 記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即上開土地建物之共有人)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補正記載有正確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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