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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再簡字第3號
抗 告 人
即再審原告 陳郁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再審被告)謝若柔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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