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0,士司聲,138,2021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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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司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環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碧月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股東,聲請人現正進行清算程序,欲通知相對人領取減資股款、剩餘財產分配數額等,爰發函通知相對人領取,竟因招領逾期致原件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相對人設籍於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紙可佐,聲請人未對相對人之戶籍址寄送,此有聲請人所提退回信封附卷可參。

故聲請人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而聲請公示送達,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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