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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司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黃天澤
相 對 人 王沛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0 年度士司聲字第27號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沛騏為公示送達,查相對人現設籍於臺北市新店區,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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