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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司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錸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尹博
相 對 人 柯文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欲擬定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等37筆土地之重建範圍,相對人為上開同地段355 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聲請人為徵詢並取得重建計畫內全部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3 月30日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經郵務機關以查無此人退回,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實際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存證信函、退回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查詢相對人戶籍資料,及請員警前往戶籍址查訪結果,相對人未在該址居住,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函覆可佐,可認相對人之住居所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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