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0,士司聲,82,202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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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司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蘇景星等39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施季杏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有門牌臺北市○○區○○街000 巷0 弄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發函要求相對人於文到15日內行使優先購買權,竟因無此人致原件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相對人設籍於臺北市○○區○○街000 巷0 弄00號4樓,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可佐,聲請人僅向系爭房屋址未向正確地址寄送郵件(未寄4 樓),是未對相對人之戶籍址寄送,此有聲請人所提退回信封附卷可參。

聲請人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而聲請公示送達,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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