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0,士司聲,84,2021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司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賴森源


相 對 人 傅雪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擬將優先承買權意思表示通知函予相對人,並寄送戶籍址新北市○○區○○路000 ○0 號14樓(下稱系爭地址)2 次,然因招領逾期、查無此人而遭退回,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實際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院委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派員訪查結果,相對人確實居住於系爭地址,有該分局函覆可佐。

故相對人住居所應非不明。

而聲請人向相對人系爭地址寄送郵件,以招領逾期而退回,固有聲請人所提退回信封附卷可參,然尚無從即認相對人實際上已不居住該址址,故聲請人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而聲請公示送達,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